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20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邵森森,住河南省汤阴县。
(起诉书载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勇,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森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2021年3月28日,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