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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王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王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王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娇,女,200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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