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娇,女,200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