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广达路38号3栋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
委托代理人:李目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潭镇德言行竹木工艺厂,经营场所:龙门县龙潭镇铁岗塘坑埔二8号(谢柱房房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92441324MA4W4DUNXB。
经营者:谢柱房。
第三人:谢柱房,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龙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门县龙潭镇德言行竹木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粤13执433号]中,异议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谢柱房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异议审查中,异议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其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