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18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菱塘方宜超市,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团结街37号。
经营者:方宜。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菱塘方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