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0067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86739432。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凌佳,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喜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欧中街14号之二自编4楼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6K22L。
法定代表人:罗烈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喜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