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11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新港街道立强水暖管件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
经营者:杨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市新港街道立强水暖管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蓬莱市新港街道立强水暖管件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