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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诚聪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422号
案件名称黄诚聪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诚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4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诚聪,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电白县。

因本案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世军,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诚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诚聪及其辩护人陈世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诚聪在未经小米、华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唐阁某工业区K栋4楼一间无名工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

2019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黄诚聪,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1批、电池检测机及电池焊接机2台,标签2000张等物。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部分手机电池,价值人民币157455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诚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黄诚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诚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诚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是打工的,担任主管,不知道老板具体情况,其上面还有一个主管,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缴获的4280个电池电芯未贴任何商标,鉴定价格为124120元,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⒉被告人黄诚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作用较小;

⒊被告人黄诚聪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诚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诚聪结伙在未经小米、华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唐阁某工业区K栋4楼一间无名工厂内,担任主管,负责组织、管理工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

2019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黄诚聪,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1批(其中假冒“小米”手机电池565个、假冒“华为”手机电池1500个、未附着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电芯4280个)、电池检测机及电池焊接机各2台,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标签2000张等物。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小米”手机电池565个按正品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33335元,未附着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电芯4280个按正品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24120元,假冒“华为”手机电池1500个未能作出价格认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手机照片,微信号及聊天记录截图,商标注册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黄诚聪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诚聪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诚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上,假冒“小米”手机电池565个按正品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33335元,属犯罪既遂;

未附着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电芯4280个按正品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24120元,属犯罪未遂;

综合评判上述情节,认定本案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黄诚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但关于被告人黄诚聪是从犯的意见,经查,黄诚聪组织、管理工人生产,及发放工资等行为,其作用不足以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诚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电芯6345个、标签2000张及作案工具电池检测机、电池焊接机各2台、被告人黄诚聪的手机1台等物品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陈伟英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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