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2273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2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
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港湾便利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圣地南路6号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0R。
经营者:李广勤,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本院受理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港湾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日期:2019年10月31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