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72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丹飞,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建亮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