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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1280号
案件名称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吕红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淼,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德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汇泉德泰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第18825482号“GP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GPES’已作为一种通用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行业内得以普遍应用,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且汇星公司对于汇泉德泰公司“GP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另案已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加之一审中涉案双方均未提交其实际生产保温板的有效证据。

综上,本案一审中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且有相关联另案在处理中,为更好的保障当事人诉权,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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