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2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红,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