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安华照明门市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赵王河路富润城西260米路北。
经营者:王**坤,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玲,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谷县安华照明门市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阳谷县安华照明门市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