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486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某。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欢心百货超市,实际经营地济南市某。
经营者:随续。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欢心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