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1949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春萍,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春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