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6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意意炸鸡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东城区。
经营者:张意意。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意意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