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光县清峰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工业区。
经营者:张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唐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璜溪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金春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莱州市兴隆纸制品包装厂,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镇山孙家村。
经营者:刘广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光县清峰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唐诚机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莱州市兴隆纸制品包装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光县清峰机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光县清峰机械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东光县清峰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