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初25号 原告: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金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敏,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金蝉窗帘店,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尧舜大市场17幢3-4号。
经营者:沈晓兰,1976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至县金蝉窗帘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