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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少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9916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少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少丽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91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四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少丽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新塘村新塘市场,注册号:441********5063。

经营者:陈少丽,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新塘新地村沙园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67。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少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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