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颜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726号
案件名称林颜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颜校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72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颜校,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颜校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颜校及其辩护人张安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颜校向他人订购了五粮液酒盒包装的相关配件,在苍南县望里镇半港新村89号和半港新村93号的民房内进行打码和组装,将组装好的五粮液酒盒包装成品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销售给张某共计人民币17.7万余元。

2019年6月15日,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对苍南县望里镇半港新村89号和半港新村93号的民房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五粮液滴塑标17520只,五粮液瓶盖3316个,五粮液激光防伪标5500只,五粮液条形码专用标识1120只,五粮液酒瓶肚标3720只,五粮液酒瓶颈标3720只,五粮液酒瓶防伪芯片6500只,五粮液酒盒防伪标识5008只,五粮液酒盒手提袋280个,五粮液酒盒套袋1020个,五粮液防伪标识说明卡4245只,五粮液酒盒顶盖900个,五粮液酒盒底座1150个,五粮液水晶酒盒80个,五粮液水晶盒套袋6880个,五粮液酒盒底座8400个,五粮液酒盒顶盖内衬2400个,五粮液酒盒顶盖内圈3000个,五粮液外包装箱110个,经认定均系假冒五粮液商标标识。

另查明,“五粮液(文字、图)”注册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商标所有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林颜校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颜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书、转账记录、证人林某1、林某2、陈某、黄某、郑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林颜校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五粮液(文字、图)”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林颜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颜校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颜校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林颜校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张安友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只是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颜校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五粮液(文字、图)”注册商标的滴塑标17520只、瓶盖3316个、激光防伪标5500只、条形码专用标识1120只、酒瓶肚标3720只、酒瓶颈标3720只、酒瓶防伪芯片6500只、酒盒防伪标识5008只,五粮液酒盒手提袋280个,五粮液酒盒套袋1020个,五粮液防伪标识说明卡4245只,五粮液酒盒顶盖900个,五粮液酒盒底座1150个、水晶酒盒80个、水晶盒套袋6880个、酒盒底座8400个、酒盒顶盖内衬2400个、酒盒顶盖内圈3000个、外包装箱110个以及作案工具数控激光打标机一台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