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09执216号关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汉川市亿客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鄂09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判定汉川市亿客隆购物广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营者杨淑芳支付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诉讼费600元、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
(2017)鄂09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鄂09民初14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