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刑更2890号罪犯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03刑初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七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并附有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缴纳罚金六万四千八百五十七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