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09号原告:汇专绿色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二路8号品尧电子产业园门机大楼(C座)首、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小婵,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玛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专绿色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玛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过程中,汇专绿色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汇专绿色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汇专绿色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汇专绿色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