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康加塑胶五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
法定代表人:刘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伸星,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恩光因与上诉人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电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恩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欧宝电器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难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达到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不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涉案专利自申请日至今已超过7年仍然有效,且市场中各种侵权产品泛滥,足见该专利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良好的市场应用价值。
汪恩光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多年努力研制出涉案专利,而欧宝电器公司并无技术开发成本以价格优势获得了丰厚的非法利益,给汪恩光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涉案专利产品在厨房用品行业内已广为知晓,有较高知名度,经过多年维权仍然效果不佳,市场侵权产品泛滥,由此可见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获利远远高于其损失,获利极大且成本极低,令不少生产者明知侵权,依然铤而走险。
欧宝电器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规模大,具有主观恶意,原审赔偿数额过低。
欧宝电器公司未答辩。
欧宝电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汪恩光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欧宝电器公司不存在侵害汪恩光专利权的行为。
原审法院判决欧宝电器公司赔偿汪恩光15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审审理中,欧宝电器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汪恩光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宝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汪恩光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
2.判令欧宝电器公司赔偿汪恩光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汪恩光是专利号为ZL20112022××××.9、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2月15日。
2015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第26004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在专利权人于2014年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根据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记载,专利权人将涉案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多功能榨汁机,包括机身组件、设置在机身组件下方的底座组件、设置在机身组件一端的驱动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身组件包括固定在所述底座上的机身本体、机头组件和功能部件,所述机身本体的下方与底座部件相匹配,一端与机头组件相匹配形成收容所述功能部件的工作腔,而另一端与驱动组件相匹配并由驱动组件驱动所述功能部件在工作腔内工作;
所述机头组件包括与所述机身本体相配合形成所述工作腔的机头本体、将所述机头本体固定在所述机身本体端部的锁紧螺母、设置在所述机头本体和机身本体之间的密封垫圈;
所述功能部件包括与机头本体配合的定位端以及与所述驱动组件配合的驱动端,所述机头本体上设有与所述功能部件定位端转动配合的定位中心孔,所述机身本体上设有与所述功能部件驱动端转动配合的驱动连接孔;
所述功能部件包括可拆卸的榨汁螺杆,所述榨汁螺杆包括转动设置在所述工作腔内的转轴,所述转轴表面设有螺旋凸条;
所述转轴表面还设有一组位于所述螺旋凸条间隙处的螺旋状梭钉组。
2018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出具第364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在专利权人于2014年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欧宝电器公司对该无效行政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京73行初8482号。
2018年1月19日,申请人汪恩光的转委托代理人范海燕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
同日,范海燕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面前,利用该处计算机,以用户名“咖啡放红糖”登录“1688”网站,购买“ORB/神刀侠家用多功能手动榨汁机原汁原味鲜榨果汁机批发”2个,提交订单并确认付款。
相关网页显示,该产品单价分别为55元(2-499个)、48元(500-999个)、45元(≥1000个),有2个成交,显示0条评价。
订单详情显示,购买单价为55元的该产品2个,会员费优惠1.1元,货品总金额为108.9元,加上运费18元,成功付款126.9元。
订单号为122920893480136113,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为“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海珠第3096号公证书。
2018年1月22日,申请人汪恩光的转委托代理人范海燕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到相关快递包裹的客观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
同日,一送快递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
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上述送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上述包裹快递编号为:3901757441326)。
范海燕随机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处工作人员在现场对上述包裹内包物品进行了拍照,使用该处封条密封上述物品并将封存的物品交申请人收执。
照片显示,涉案快递包裹的外包装上标有“ORB神刀侠系列多功能榨汁机”字样,生产商为欧宝电器公司,寄件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澄江工业区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海珠第3097号公证书。
2018年1月25日,申请人汪恩光的转委托代理人范海燕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
同日,范海燕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面前,利用该处计算机,以用户名“咖啡放红糖”登录“1688”网站,点击“我的阿里”项下的“已买到货品”,点击“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项下的“订单详情”,“查看物流”,对上述内容进行截屏打印。
订单信息显示,范海燕购买的2个“ORB/神刀侠家用多功能手动榨汁机原汁原味鲜榨果汁机批发”已确认收货,订单号为122920893480136113。
2018年1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海珠第3098号公证书。
2018年1月25日,申请人汪恩光的转委托代理人范海燕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
同日,范海燕在该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面前,利用该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在网页页面地址栏中键入“http://detal.1688.com/offer/561453985089.html”,点击“公司档案”、“查看工商注册信息”、“联系方式”等,上述页面进行截屏打印。
相关网页已认证的信息显示,欧宝电器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力器具、玩具、纸箱(不含印刷)、电子元件等。
2018年1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海珠第3099号公证书。
2018年7月24日,广州市中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受申请人汪恩光委托,委托范海燕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
同日,范海燕在网页页面地址栏中键入“http://detal.1688.com/offer/561453985089.html”,点击“公司档案”、“查看工商注册信息”、“联系方式”等。
相关网页显示,欧宝电器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下灰洋村,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力器具、玩具、纸箱(不含印刷)、电子元件等。
随后,以用户名“咖啡放红糖”登录该网址,提交订单并确认付款,购买“ORB/神刀侠家用多功能手动榨汁机原汁原味鲜榨果汁机批发”20个,提交订单并确认付款。
相关网页显示,该产品单价分别为55元(20-499个)、48元(500-999个)、45元(≥1000个),30天内0个成交,有4条评价。
订单详情显示,购买单价为55元的该产品20个,会员费优惠22元,货品总金额为1078元,加上运费91元,成功付款1169元。
订单号为194046521490136113,卖家信息显示供应商为欧宝电器公司。
2018年8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4685号公证书。
2018年7月26日,广州市中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受申请人汪恩光委托,委托范海燕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到的有关快递包裹的客观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
同日,一送快递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
在该处公证员、该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上述送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两个(上述包裹快递编号为3832641090451、3832641090319),范海燕随即拆开上述包裹,该处工作人员在现场对上述包裹内包物品进行了拍照,该处工作人员使用该处封条密封上述物品并将封存的物品交范海燕收执。
相关照片显示,上述包裹的寄件人为郑林,寄件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澄江工业区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外包装亦显示生产商为欧宝电器公司。
2018年8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4686号公证书。
2018年7月30日,广州市中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受申请人汪恩光委托,委托范海燕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相关操作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
同日,范海燕在该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面前,利用该处计算机,以用户名“咖啡放红糖”登录“1688”网站,点击“我的阿里”项下的“已买到货品”,点击“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项下的“订单详情”,“物流信息”,对上述内容进行截屏打印。
订单信息显示,范海燕购买的20个“ORB/神刀侠家用多功能手动榨汁机原汁原味鲜榨果汁机批发”已确认收货,订单号为194046521490136113。
2018年8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5585号公证书。
原审中,汪恩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汪恩光认为两者的技术特征相同,欧宝电器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汪恩光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没有落入汪恩光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欧宝电器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力器具、玩具、纸箱(不含印刷)、电子元件、塑料制品及其零配件制造、加工、销售,燃气燃油加热器、高压清洗机制造、销售;
(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技术进出口和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及需前置审批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塑料原料销售。
欧宝电器公司于2012年1月5日申请注册了第10392779号“ORB”图文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13年3月14日,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为第21类家用器皿;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桌用刀架;
玻璃杯(容器)等。
原审法院认为:汪恩光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12022××××.9、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汪恩光诉请和庭审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有必要中止诉讼;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汪恩光所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三、欧宝电器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其行为若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有必要中止诉讼。
汪恩光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第364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涉案专利权利稳定,不具有中止审理的理由。
欧宝电器公司认为,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第364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但欧宝电器公司已就该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涉案专利经多次无效程序,2018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出具第364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在专利权人于2014年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涉案专利权利状态相对稳定,故本案不中止审理。
涉案专利合法有效,汪恩光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汪恩光所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及解释,汪恩光认为,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螺杆与定位端及驱动端的具体连接方式、是否可拆卸等均未限定,且“可拆卸的”含义为该榨汁螺杆相对于“多功能榨汁机”机身是可拆卸的。
欧宝电器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榨汁螺杆是可拆卸的,可拆卸是相对于定位端和驱动端来说的,而涉案专利说明书及实施例又明确记载榨汁螺杆就是功能部件,榨汁螺杆又包括定位端、驱动端、转轴是一体的、不可拆卸的,说明书所表达的意思是榨汁螺杆整个可拆卸,但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得出的是榨汁螺杆相对于定位端和驱动端是可拆卸的,两者矛盾的。
其一,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多功能榨汁机包括功能组件,功能组件包括定位端、驱动端以及榨汁螺杆,但并未限定三者间的关系,且“可拆卸的”含义为该榨汁螺杆相对于“多功能榨汁机”机身是可拆卸的。
其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该榨汁螺杆是可更换、可拆卸的,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并不矛盾。
进一步讲,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定位端与驱动端位于榨汁螺杆的两端,分别用于与所述机身本体相配合以及与所述驱动组件相配合,以使榨汁螺杆能顺利工作。
虽然说明书【0034】段仅记载了三者为一体的具体实施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不论是三者一体设置还是分体设置,只要可以实现榨汁功能的榨汁螺杆相对于榨汁机机身可拆卸,就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实现多功能榨汁需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公开的上述优选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其所具备的基本技术常识,能够对功能部件的具体组成方式和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或者替换,例如形成三者是可分离的部件,最终起到能够使榨汁螺杆可拆卸且可被驱动转动的技术方案,即在【0034】公开的实施例的基础上对榨汁螺杆、定位端、驱动端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或者替换,这种调整或者替换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
因此,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多功能榨汁机包括功能组件,功能组件包括定位端、驱动端以及榨汁螺杆”的这一技术方案。
原审庭审中,汪恩光主张保护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汪恩光所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以公证保全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经比对,汪恩光认为两者的技术特征相同。
欧宝电器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可拆卸的榨汁螺杆是指,榨汁螺杆相对于定位端和驱动端是可拆卸的,但被诉侵权产品的榨汁螺杆与定位端、驱动端是固定、一体成形的,且不可拆卸,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定位端、驱动端以及榨汁螺杆三者之间的组成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未进行限定,但在该权利要求已经限定了功能部件的组成方式以及各构成部件的具体结构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可以明确“可拆卸的榨汁螺杆”所表达的含义为该榨汁螺杆相对于“多功能榨汁机”机身是可拆卸的。
因此,欧宝电器公司所述的区别点不能成立,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三,欧宝电器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及其行为若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汪恩光提交的公证书中记载的相关网页内容、物流信息、销售商主体信息以及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上标注的欧宝电器公司注册商标、制造商、联系方式等其他相关信息可相互印证,结合欧宝电器公司的经营范围,足以认定汪恩光所购产品系欧宝电器公司制造并销售,欧宝电器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据此,认定欧宝电器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汪恩光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故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因欧宝电器公司已删除在阿里巴巴网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汪恩光亦未举证证明欧宝电器公司仍继续从事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再判决予以支持,欧宝电器公司如有其他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渠道,应即行停止。
关于销毁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的诉请,因汪恩光未提供证据证明欧宝电器公司处尚存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对该项诉请,亦不再判决予以支持。
欧宝电器公司如有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亦应自行予以销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汪恩光无法证明欧宝电器公司的获利情况或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且汪恩光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欧宝电器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时间,特别考虑到: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
欧宝电器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且具有一定规模;
欧宝电器公司同时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销量及单价;
汪恩光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欧宝电器公司赔偿汪恩光经济损失1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一、欧宝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汪恩光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22××××.9、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欧宝电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恩光经济损失150000元(包括汪恩光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汪恩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汪恩光负担5865元,欧宝电器公司负担793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7年4月,欧宝电器公司曾就另一产品涉嫌侵犯汪恩光另一专利与汪恩光达成过和解。
本院认为:关于欧宝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其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申请撤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汪恩光的上诉请求,其主张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要求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该规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有四种:一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二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三是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是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
其中第四种方式即法定赔偿,是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专利法所规定的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数额区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具体赔偿数额的高低,除考虑专利权的类型外,主要根据在案证据所能反映出的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规模、持续的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汪恩光主张10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应当就能够支持该赔偿数额的侵权情节提供证据或初步证据供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予以参考。
其在上诉理由中称,涉案专利侵权产品泛滥,足以体现该专利市场应用价值;
涉案专利产品在厨房用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欧宝电器公司的生产规模大,因侵权获得了丰厚的非法利益,给汪恩光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却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其以欧宝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主张侵权规模较大,但现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欧宝电器公司生产、经营的唯一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在1688网站上的售价为55元到45元不等,第一次购买时网站显示只有2个成交,半年后第二次购买时显示“30天内0个成交4个评价”。
可见,被诉侵权产品销量低,价格不高。
此外,汪恩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除1688网站外,侵权产品在其他网站或线下亦有销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法院做出高额赔偿可以参考的因素的证据。
在此情况下,将涉案专利的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欧宝电器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规模、销量、售价等情节综合考虑,原审法院所确定的15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汪恩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汪恩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炜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1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徐飞、童海超 法官助理:刘炜 书记员:孙航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26日 涉案专利 “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120228392.9)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定赔偿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恩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被告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汪恩光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228392.9、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台州市欧宝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恩光经济损失15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汪恩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如何在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数额区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观点 1. 法定赔偿是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专利法所规定的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数额区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2. 法定赔偿具体数额的高低,除考虑专利权的类型外,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反映出的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规模、持续的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来确定。
3. 权利人主张高额法定赔偿,应就能够支持该赔偿数额的侵权情节提供证据供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予以参考。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侵权规模不大、数量不多的情况下,权利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法院做出高额赔偿可以参考的因素的证据的,其高额赔偿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