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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治国、耿继云、何秀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21刑初446号
案件名称孙治国、耿继云、何秀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治国;耿继云;何秀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621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治国,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继云,曾用名张丽,女,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梅,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秀苹,女,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住涡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继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9)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治国、耿继云、何秀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治国及其辩护人殷宁宁、被告人耿继云及其辩护人赵梅、被告人何秀苹及其辩护人周继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治国先后从山东省菏泽市定制假冒古井酒商标标识、装酒包材,从安徽省亳州市购买散酒,后雇佣被告人何秀苹,由被告人耿继云负责接送何秀苹,在涡阳县城西大王其姐孙文秀家帮其生产、加工4瓶装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

后被告人孙治国将加工假酒地点转移至其家中,继续加工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

期间,被告人孙治国联系买家李某1、张某1,以每件100元的价格(1×4规格),由被告人孙治国、耿继云负责接送,向李某1出售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365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李某1人民币36500元;

以每件100元的价格(1×4规格),向张某1出售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262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张某1人民币26200元,非法销售数额人民币62700元,违法所得数额人民币54900元。

被告人孙治国个人生产、加工的未销售的假冒古井注册商标古井年份原浆白酒(1×4规格)共计79箱,计316瓶,未销售数额为7900元、(1×6规格)共计22箱,计132瓶,未销售数额为3300元,未销售数额共计11200元;

被告人何秀苹未销售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古井年份原浆白酒共计38瓶,未销售数额为95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孙治国、耿继云、何秀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治国系主犯,被告人耿继云、何秀苹系从犯,且何秀苹具有自首情节。

建议判处孙治国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

判处耿继云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

判处何秀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宣告缓刑。

被告人孙治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辨护人提出孙治国系立功,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耿继云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耿继云具有从犯、无犯罪前科、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秀苹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何秀苹具有从犯、无犯罪前科、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孙治国先后从山东省菏泽市定制假冒古井酒商标标识、装酒包材,从安徽省亳州市购买散酒,后雇佣被告人何秀苹,由被告人耿继云负责接送何秀苹,在其姐孙文秀家帮助生产、加工4瓶装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

后孙治国将加工假酒地点转移至其家中,继续加工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

期间,孙治国联系买家,由孙治国、耿继云负责接送,以每件100元的价格(1×4规格),分别向李某1出售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365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36500元;

向张某1出售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品牌酒262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26200元,非法销售数额共计62700元,违法所得数额为54900元。

孙治国生产、加工的未销售的假冒古井注册商标古井年份原浆白酒(1×4规格)共计79箱,计316瓶,未销售数额为7900元、(1×6规格)共计22箱,计132瓶,未销售数额为3300元,未销售数额共计11200元;

何秀苹未销售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古井年份原浆白酒共计38瓶,未销售数额为950元。

另查明,案发后,何秀苹2019年4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治国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

2、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

3、扣押清单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4、公安机关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孙治国、耿继云使用的手机微信、通话记录数据进行提取、恢复和固定。

5、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证实涉案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系假冒产品。

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孙治国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7、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耿继云、何秀苹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8、到案经过及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治国、耿继云被抓获及被告人何秀苹主动投案的情况。

9、户籍信息载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假冒注册商标价格认定明细表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古井酒的价格和价值。

11、接受证据清单、账本及手机微信转账数据证实销售给李某1、张某1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的数额。

12、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对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酒、手提袋等物品及手机三部予以扣押的情况。

13、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李某1对孙治国的辨认情况。

14、证人胡某的证言:其与孙治国系夫妻关系,公安机关在其家发现假酒及包装材料,其不知情,其一直在民权县打工看小孩上学,每年回家次数比较少。

2019年3月5日其回到家中,发现有大量的古井献礼酒和包装材料,其不知道怎么回事。

15、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9年2月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孙治国,因其家中办事,其从孙治国处买了5次古井献礼假酒,第一次买了20件4瓶装的,微信转账2200元;

第二次买了20件,微信转账2200元;

第三次买了40件,微信转账4000元;

第四次买了100件,微信转账10000元;

第五次买了80件,因其只收到78件,微信转账7800元,其共付给孙治国26200元。

其购买的假酒都是晚上在高炉镇西边××附近交易的,有四次是女的送的,一次是男的送的,男的微信名“我是三子”。

16、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8年年底孙治国找到其,让其帮忙收购古井贡酒瓶子,并给其800元,因其收购4488个瓶子,其微信转账又退给孙治国3152元。

2019年2月份,其几个亲友办事,从孙治国买了10多次100元一件的古井献礼酒(1×4),都是孙治国开车来送酒,其从孙治国处购买了300多件古井献礼酒,然后通过微信转账和孙治国结算。

17、证人孟某的证言:孙治国找其做过一次古井贡酒的商标标识,并给孙治国加工箱贴6000个、400个防伪标识、10000个古井贡酒商标标识。

18、证人王某的证言:其只卖给过孙治国白纸。

19、证人罗某的证言:其帮孙治国设计过调味品的盒子效果图。

20、证人黄某的证言:2019年1月份,孙治国联系其购买其厂加工的散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其20000元,第二天来拉的散酒。

21、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儿子结婚时用的古井献礼酒,是让张某1帮忙弄的,买了100多件,其不知道价钱,也不知道是假酒,事后留了10000块钱时才知道是假酒。

22、证人潘某的证言:张某1是其远房表哥,其爷爷过寿时让张某1帮忙买的古井献礼酒,共买了80件,价值9000元。

23、证人范某的证言:其侄子结婚,其找李某1帮忙买的古井献礼版酒,100元一箱,共60件,其支付了6000元。

24、证人侯某的证言:2019年正月,其母亲过寿时,李某1帮其买40件古井献礼白酒,每件100元,其付给李某14000元。

25、证人蒲某的证言:2019年正月初八,其父亲过寿时,李某1帮忙,买了20件古井献礼白酒,每件100元,其付给李某12000元。

26、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9年正月初六,其给小孩剃辫子时,李某1帮忙买了40件古井献礼就,办完事其付给李某14000元。

27、被告人孙治国供述:2018年八九月份,其和耿继云认识后,耿继云让其和她一起做假酒,并说能帮其做共做了2018年下半年其和耿继云一起在城西大王其姐孙文秀家做假酒,后来搬到其家做假酒。

其和耿继云做了800件左右的假酒,都是4瓶装的,每件以100元价格对外销售给李某1、张某1,家里剩余60件每件4瓶装的,18瓶每件6瓶装的假酒,销售假酒的金额共计68000元左右。

其不会做假酒,何秀苹主动打电话联系其要帮忙做假酒,其让张丽跟着何秀苹学着,后来才学会。

开始何秀苹帮其做酒按每箱15元价格给她钱,在大王一共做了600箱,后来不让何秀苹做了。

其共支付给何秀苹8000余元的工钱。

28、被告人耿继云供述:2017年3月其认识的孙治国,2018年上半年其和孙治国加工假酒进行销售,刚开始在大王西边孙治国亲友家生产假古井献礼酒,都是何秀苹加工的,加工一件假古井献礼给何秀苹15元,其主要负责接送何秀苹到假酒加工点。

在大王西边大约加工500件假酒。

2018年夏天孙治国从合肥买个装酒盒子机器,其给孙治国打下手,装了大约300件左右假古井贡酒。

其帮孙治国送过三次假酒,孙治国给了其16000元左右。

具体销售由孙治国负责,包装和散酒也是孙治国负责。

29、被告人何秀苹供述:2018年上半年,孙治国和耿继云联系其,让其帮忙做假酒,每件给其加工费15元。

刚开始在大王西边孙治国亲友家制造假酒,期间耿继云也帮忙加工,负责接送其。

制作假酒的材料都是孙治国和耿继云准备好的,其帮他们生产大约800余件4瓶装古井献礼酒,孙治国给其4000元加工费,仍欠其加工费没给。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治国伙同耿继云、何秀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孙治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耿继云、何秀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孙治国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关于孙治国的辩护人提出孙治国具有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治国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的以及同案犯的同种罪行,不符立功的条件,系坦白,故对孙治国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孙治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耿继云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对耿继云从轻处罚;

何秀苹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耿继云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孙治国、耿继云、何秀苹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治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孙治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耿继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何秀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耿继云的违法所得16000元已追缴,孙治国违法所得为54900元、何秀苹违法所得为4000元未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春杰审 判 员  赵修珠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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