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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蓝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27号
案件名称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蓝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蓝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谭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颂,北京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蓝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9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倩颖,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蓝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蓝姆公司以其正在与共盛公司协商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共盛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蓝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蓝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共盛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蓝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共计7300元,由东莞市蓝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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