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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分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分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分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初477号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北新西道103号凤城现代广场四层(北新西道与友谊路交叉口凤城国际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070811466X。

法定代表人:赵更生。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凤城国际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计1358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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