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231号起诉人:戴楚鑫,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戴楚鑫诉东莞市锐康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韩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折叠式笔记本电脑支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戴楚鑫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戴楚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戴楚鑫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起诉人戴楚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