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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彤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彤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刘彤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13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彤彤,女,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五金市场E区92号邦泽工具经营者,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彤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赔偿6000元的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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