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社区东门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8层801-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秀杰,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五层0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宇囡,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小天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迅程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民初2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小天才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1.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仅仅是涉案儿童平板的硬件销售商,其销售硬件不存在侵权行为。
新东方迅程公司在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购买涉案儿童平板时,该儿童平板中并无诉争软件存在。
新东方迅程公司在完成购买后,登录应用商城下载了涉诉软件。
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和本案无关,其住所地不应作为确认管辖权法院的依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新东方迅程公司如果认为广东小天才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应当以上传行为作为侵权判定依据。
本案新东方迅程公司并未举证服务器的所在地,其仅是在北京市进行下载,并不意味存储该资料的服务器位于北京市内。
因此,侵权行为地应以其上传后存储的服务器所在地为准,而非下载行为所在地。
3.新东方迅程公司未举证服务器或者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因此,《规定》第十五条关于以侵权行为地确认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因广东小天才公司有明确的住所地,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要求,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新东方迅程公司、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属于侵权之诉。
新东方迅程公司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广东小天才公司停止侵害其“酷学多纳”系列软件著作权,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停止销售涉及侵权的XTCK1和XTCK2型号的儿童平板产品,广东小天才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及侵权的XTCK1和XTCK2型号的儿童平板产品。
新东方迅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初步显示,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出售了广东小天才公司生产的XTCK1和XTCK2型号儿童平板产品,通过该儿童平板可以免费获取和使用新东方迅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酷学多纳”系列软件。
本案中关村图书大厦是涉诉侵权软件的硬件销售商,被诉侵权的技术软件是通过该硬件载体下载并固定。
该硬件销售商与被诉侵权行为并非没有关联,广东小天才公司上诉主张中关村图书大厦和本案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作为硬件产品的销售商,其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孙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1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徐飞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孙航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6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管辖权异议;
知识产权法院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下载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的硬件销售商住所地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在案公证书初步显示,本案中关村图书大厦是涉诉侵权计算机软件的硬件销售商,被诉侵权的技术软件是通过该硬件载体下载并固定。
新东方迅程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中关村图书大厦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的硬件产品。
因此,该硬件销售商与被诉侵权行为并非没有关联。
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北京市第一审计算机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