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93号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七楼A。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海,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福安市宜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南湖街南大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宜博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2019年10月14日,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