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58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敏,男,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余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欧派公司诉称,其为XXXXXXX号“欧派”商标专用权人,经过长期经营,已将“欧派”打造为知名品牌。
2018年5月,经欧派公司调查发现,在拼多多平台名为“欧派爱家电器”的网店中存在涉案侵权行为,涉案店铺在商品名称、商品详情介绍中均使用了“欧派”字样,销售金额巨大。
该网店的经营者系余敏。
欧派公司认为,余敏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派”文字,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欧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开办者,对于余敏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欧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寻梦公司删除侵权链接,余敏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立案后,被告余敏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欧派公司此前已经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现在欧派公司除增加寻梦公司作为被告要求承担删除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外,其余事实和理由都同前案相同。
而涉案的侵权链接其实在2018年8月就已经删除,欧派公司对寻梦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寻梦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以及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法律问题属于案件实体问题,不属于管辖异议程序审理的范畴。
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被告之一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市长宁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余敏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余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余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