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80号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4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93T法定代表人:陈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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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迪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金桥工业城4栋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宜兵,总经理。
×××68P法定代表人:叶宜兵,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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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宜兵,总经理。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迪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