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14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全辉,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div>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以欲与各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李心诗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