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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全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814号
案件名称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全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全辉;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14号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法定代表人:林荣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全辉,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div>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以欲与各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竞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李心诗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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