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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刑初103号
案件名称吴建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建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建平,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户籍地河南省浚县。

2019年4月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展超,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晨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祁登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建平及其辩护人彭展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吴建平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院的“明望科技”公司购买没有商标的打印机配件硒鼓,通过网上购买假冒佳能、惠普品牌的外包装,后进行贴标包装。

在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米兰阳光6号楼12层1208室通过名为“qianshou06”的淘宝店铺在网上销售。

经河南华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自2017年7月至12月,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4778.10元;

截止2019年1月16日,涉案库存产品包装完整带有HP标志的硒鼓价值为人民币10282元,带有HP标志没有纸盒的硒鼓价值为人民币940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审核报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建平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建平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吴建平系初犯,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且仅销售了假冒惠普商标的硒鼓,没有销售假冒佳能商标的硒鼓;

销售额中有4228.30元是原装拆机的正品惠普硒鼓;

吴建平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行为构成自首。

请求判处吴建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吴建平从郑州明望科技公司购买没有商标的打印机配件硒鼓,通过网上购买假冒佳能、惠普品牌的外包装,进行贴标包装后,通过名为“qianshou06”的淘宝店铺在网上销售。

经河南华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自2017年7月至12月,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4778.10元;

库存产品包装完整带有HP标志的硒鼓价值为人民币10282元,带有HP标志没有纸盒的硒鼓价值为人民币9404元。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吴建平的供述。

2017年4月份,其在网上注册一家名为“qianshou06”的淘宝店。

向郑州“明望科技”公司业务员“杨霞”购买没有商标的打印机硒鼓。

在网上向QQ号为13×××00,昵称为“广州打印耗材张”的男子购买惠普、佳能、三星仿制打印机硒鼓的外包装,在其租的金水区勤工路米兰阳光6号楼1208室仓库内,将购买的仿制硒鼓外包装包装无商标硒鼓,并通过淘宝向客户销售。

2019年1月15日晚上18时许,其在仓库内准备给客户发货时,被民警抓获。

无商标硒鼓的主要型号有2612A、388A、05A、80A等十几个型号,价格从22元至120元不等。

其购买的仿制商标包装价格从6.8元至20元不等。

从2017年4月在淘宝上销售仿制硒鼓至今营业额30万元,盈利12万元。

该供述与证人杨某证明的其所在的公司对外称明望公司,销售过没有外包装的硒鼓;

证人刘某证明的吴建平未经惠普公司授权销售,吴建平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惠普硒鼓的证言印证一致。

2.郑州百汇办公对账单,证明经吴建平核对,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1月26日其从河南明望公司购买硒鼓及配件共计16340元。

3.聊天及交易记录,经被告人吴建平签字确认的其在网上从“广州打印耗材张”处购买惠普、佳能高仿防伪商标包装的聊天记录及手机转账交易记录。

4.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建平的仓库内扣押的各种型号的惠普硒鼓包装盒、各种型号的惠普硒鼓成品及胶枪、打气筒、封口机、防伪标志、鼓身贴、说明书、气泡袋等,有吴建平签字确认及指认照片在卷作证。

5.佳能公司出具的证明函,证明吴建平非该公司签约经销商。

6.河南华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勤会专审字(2019)第0101号吴建平假冒注册商标案非法牟利情况审核报告显示,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通过淘宝渠道销售惠普硒鼓明细表合计人民币284778.10元,库存产品包装完整带有HP标志的硒鼓价值为人民币10282元,涉案库存产品带有HP标志没有纸盒的硒鼓价值为人民币9404元。

7.户籍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吴建平的身份情况。

8.到案经过。

证明2018年11月1日接到报警后展开调查,经落实,被告人吴建平在其仓库内大量生产假冒惠普硒鼓,2019年4月9日11时许,将吴建平传唤到该大队。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建平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经查,河南华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中的硒鼓明细表中明确记载了被告人吴建平通过淘宝销售的假冒佳能商标硒鼓的商品名称、金额、收款时间等信息,与经吴建平签字确认的其手机聊天记录中显示的购买假冒佳能商标的数量及型号能相互印证,且吴建平在公安机关供述其通过网上购买佳能和惠普的外包装,并当庭表示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吴建平仅销售假冒惠普商标没有销售假冒佳能商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吴建平在网上销售假冒硒鼓,商品名称均填写为“原装品质”或“原装拆机”,实为其自己贴标的假冒惠普、佳能的硒鼓,故辩护人辩称的吴建平销售额中有4228.30元是原装拆机的正品惠普硒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对吴建平的讯问笔录、经吴建平签字有签字时间的其对现场实物的指认照片等证据均证明,公安机关在2019年1月16日已掌握并固定了吴建平的犯罪证据,因此,2019年4月9日吴建平被传唤到案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吴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已销售数额28万余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缓刑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对吴建平不适宜判处缓刑。

因此,辩护人提出的吴建平的行为构成自首,请求判处吴建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

被告人吴建平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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