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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金乡县金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29民初4000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金乡县金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金乡县金龙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00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龙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金乡县兴隆乡李草庙村南位于S348公路134公里处北iv> 投资人:李元章。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龙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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