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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麦仕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张秀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29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麦仕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张秀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麦仕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张秀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94号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智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麦仕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A区19号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张某1。

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麦仕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张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本院按照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确认地址和收件人,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9年7月20日,该法院专递因“拒收”被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案中,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拒收法院寄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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