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9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卢邦文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麟州商城麒麟大道麟州步行街艾菲国际婚纱摄影店东20米。
经营者:卢邦文,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巨野县卢邦文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