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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02刑更2号
案件名称李秀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秀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302刑更2号 罪犯李秀华,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了(2018)皖1302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秀华有期徒刑六个,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罪犯李秀华于2018年9月30日分娩一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对罪犯李秀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其子女哺乳期满一年即2019年9月29日)。

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秀华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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