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302刑更2号 罪犯李秀华,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了(2018)皖1302刑初581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秀华有期徒刑六个,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罪犯李秀华于2018年9月30日分娩一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对罪犯李秀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其子女哺乳期满一年即2019年9月29日)。
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秀华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