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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秦晓婷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7民初81号
案件名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秦晓婷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秦晓婷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初81号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12楼法律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源,男,1984年10月10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怀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修杰,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秦晓婷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玉皇庙镇曾庄村。

负责人:秦延斌,超市经营者。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县秦晓婷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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