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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29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9民初33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三茂街224—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0MA6L1FEL46。

经营者: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坤,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诚洁卫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陈晓妹,被告诚洁卫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坤、杨晓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61××××.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7。

2015年11月10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相似,遂在被告经营的“思源卫浴”店铺公证购买了该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落入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诚洁卫浴辩称,1.关于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法条比对认定为准;

2.答辩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从第三方采购,具有合法来源,并非由答辩人生产,答辩人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错;

3.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问题,被诉侵权商品整体售假为80元,获利非常有限,答辩人于2017年9月11日从昆明市官渡区知铭度卫浴经营部按照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涉案产品两套,因涉案产品来源合法,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2017)厦证内字第17512号公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年费发票、《授权证明书》,证明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其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2.(2018)厦证内字第221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侵权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

被告诚洁卫浴针对其答辩提交以下证据:1.官渡区知铭度卫浴经营部营业执照一份;

2.知铭度卫浴批发部进货单一份;

3.《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从昆明市官渡区知铭度卫浴经营部合法购得涉案产品2套,被告并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证据经质证,亚瓷卫浴对九牧厨卫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现场比对和法院认证为准;

对公证书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是否侵犯专利权最终以现场比对以及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九牧厨卫公司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进货单和《证明》三性有异议,进货单和《证明》不能证明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有合法的销售合同、票据、销售凭证,被告提供的销售清单没有明确对应销售清单中的产品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对应,被告提供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明》记载的内容不应当采信。

本院经审核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案外人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号为ZL20142061××××.7,名称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

该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声明》一份,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原告进行排他使用,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根据该《授权声明》的约定,原告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进行维权,具体内容包括要求停止侵权、获得赔偿等。

2017年9月2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王素文与公证人员来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发区商贸街标示为“思源卫浴”的店铺,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微信支付购买了花洒喷头两个,总价80元,该商铺开具单据一张,对此公证购买行为,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2215号公证书,并对公证购买的花洒进行了封存。

另查明:被告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9月15日,经营范围为卫浴洁具批发、零售。

2017年9月11日,昆明市官渡区知铭度卫浴经营部出具进货单一份,载明:被告向该经营部购买了除污垢套装2套,金额为40元,昆明市官渡区知铭度卫浴经营部出具《证明》1份,证实原告向被告购买的除垢套装2套系其洁具厂生产,不知有专利,至2018年初已停止销售,并附昆明市官渡区知铭度卫浴经营部营业执照一份。

本院认为,关于被控侵权花洒是否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九牧厨卫公司享有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与九牧厨卫公司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花洒产品,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具有九牧厨卫公司涉案授权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九牧厨卫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诚洁卫浴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被告诚洁卫浴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的产品,构成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考虑到被告的专业化程度,其主观上基于对交易外观表征的判断,对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恶意,同时其提供的合法来源进货单与被控侵权产品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具备关联性和同一性,故本院对其合法来源抗辩观点予以采纳。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的诉请,因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ZL201420618684.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大理市诚洁卫浴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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