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源城金宝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278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源城金宝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石狮市源城金宝网络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78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源城金宝网络服装店,住所地中国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网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KF8D00。

经营者:吴荣原。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源城金宝网络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