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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柳城招雅鞋服店、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82号
案件名称南安柳城招雅鞋服店、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安柳城招雅鞋服店;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82号 原告: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海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326623R。

法定代表人:赵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柳城招雅鞋服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柳南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64X409。

经营者:黄茂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与南安柳城招雅鞋服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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