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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光明五金机电商场、曲阜市阳光五金机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326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光明五金机电商场、曲阜市阳光五金机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曲阜市光明五金机电商场;曲阜市阳光五金机电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6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光明五金机电商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静轩东路路北龙虎家饰城。

经营者:苗春国。

被告:曲阜市阳光五金机电商场,经营场所曲阜市静轩东路路北名仕宾馆**。

经营者:韩殿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光明五金机电商场、曲阜市阳光五金机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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