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43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被告:沂源县徐家庄农机加油站,经营场所沂源县鲁村镇埠西村南(齐鲁石化)。
负责人:张纪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徐家庄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