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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750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50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

经营者:赵丹丹。

原告魏鹏诉被告中牟县鑫海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魏鹏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鹏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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