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7328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段福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12民初7328号
案件名称7328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段福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段福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7328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福成,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福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