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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客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5知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客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金客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客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店招名:金客来购物广场),住所地,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太行路南段路**与阜民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立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客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与被告河南金客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侵权商品被罩及未诉的另一商品拖鞋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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