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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云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7563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云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义乌市云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7563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云潘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div> 法定代表人:孙广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云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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