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刑更28号 罪犯林绍科,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苍南县。
2018年3月29日,本院作出了(2018)浙03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林绍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苍南县司法局于2019年10月3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林绍科的缓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司法局认为:社区矫正人员林绍科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于2019年8月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
其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林绍科撤销缓刑。
本院认为,罪犯林绍科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浙03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林绍科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林绍科收监执行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