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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终2712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27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鸡市路******。

经营者:林灿耀,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立即停止侵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第8911270号、第205485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负担250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理由详见书面答辩状)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详见原审判决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主张涉案公证书中的工作人员并非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公证人员,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其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主张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综合涉案商标权利人商标知名度、维权成本、被控侵权方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规模、时间以及被控侵权方的主观状态,综合酌定的判赔金额,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非帆通讯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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